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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行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升软件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促进软件企业转型升级,规范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准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与水平,提高软件行业科技成果水 平,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科技部《关于改进科学技 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软件行业科技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完 成的基于软件与信息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或应用价值,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 应用、新方案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由中国软 协聘请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 评估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 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 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价 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受理范围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中国软协受理会员企业范围内基于软件与信息技术的应用技术成果: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 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 新产品、新应用、新方案等。
第六条 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的不同,对科技成果评价的重点应 有所不同。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七条 依法评价原则 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 评价机构(即中国软协)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 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的约定, 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软件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中国软协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 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中国软协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 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中国软协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 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鉴定。评价报告和评 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 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中国软协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 作。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 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中国软协。
第九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不同软件行业 细分领域应用技术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 定量评分,并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函审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 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 形式。由中国软协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 果做出评价。
(二)函审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 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中国软协聘请专 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函 审评价必须出具评价咨询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评价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中国软协提交如下材料:
(一)评价申请表:包括评价委托方企业基本情况:经 营情况、信用情况等。以及该委托评价成果的技术特征、总 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 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 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 题等内容。以及以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价委托函:评价委托方向中国软协委托评价的 书面函件;
(三)中国软协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的技 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 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 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咨询范围的, 中国软协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 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填写《中国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向中国软协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中国软协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 术资料,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
(三)如接受评价委托,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 约定评价咨询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
(四)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方向中国软协提供评价所需 的相关材料,并支付评价费用;中国软协则制定评价工作方 案,指定一名负责人,并由其筛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五)按照合同或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召开专家评审 会议或寄发函审材料;每位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咨询,提 出评价意见;中国软协工作人员汇总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 合评分。
(六)中国软协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及综合评分,撰 写《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加盖公章,交付委托方。
第十五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中国软协根据具体情况,聘请 5 至 9 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软件行业专家应占 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 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 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六条 采用函审评价时,由中国软协聘请专家 5 至 9 人 组成函审组,其中软件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 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咨询意 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 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 见)由中国软协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软协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 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 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十九条 中国软协同时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
(二)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咨 询报告。
(三)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四)确保所聘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向咨询专家施加 倾向性影响。
(五)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 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六)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 负责。
(七)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随 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八)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科技成 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章 评价专家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软件行业技术工作不少于 10 年,对评价成果 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 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 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并遵照本管理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 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 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 应当全部归还给中国软协,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 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 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 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 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中国软协主 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 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 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 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干涉;
(二)通过中国软协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 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 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者测试;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 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可向中 国软协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评价咨询指标
第二十四条 针对不同软件行业细分领域科技技术成果,采 用不同的评价咨询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咨询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 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 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 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中国软协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 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价报告是中国软协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 其结论向委托评价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二十八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 签字,加盖中国软协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 骑缝章。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 价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 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 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 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委托 评价方要求给出综合评价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 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评价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
(七)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 议的,可以在 30 天内向中国软协提出复审要求。
第十一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 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中国软协以合 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中国软协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 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一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 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委托评 价方与中国软协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三十二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中国软协按照实 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正 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价 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 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软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